管理關鍵物質

NI 致力於生產不傷害環境的產品,並遵循所有適用的環境與供應鏈責任法規。

符合歐盟 RoHS 規範

歐盟特定危險物質限用指令 (RoHS) (2011/65/EU) 的目的是限制在產品中使用鉛、汞與鎘等有害物質。該指令適用 11 種類別的電子電機設備。NI 產品屬於第 9 類工業級監控儀器,此類別於 2017 年 7 月 22 日納入指令的限制範圍,而 NI 完全遵循 RoHS 指令的規定。

 

這項指令 (2015/863/EU) 修正了歐盟 RoHS 指令 (2011/65/EU) 的附錄 II,並將 4 種鄰苯二甲酸酯新增到限用物質清單中。此規定要求每一項零件的同性質物質濃度限值,不得超出鄰苯二甲酸二 (2-乙基己基) 酯 (DEHP)、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(BBP)、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(DBP) 與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(DIBP) 重量的 0.1%。

 

NI 已為此調查過自家的供應鏈,以確定產品中是否含有這 4 種新增的限用物質。在第 9 類工業級監控儀器的截止期限,也就是 2021 年 7 月 22 日以前,NI 的大部分產品都已獲得符合 RoHS 指令 (EU) 2015/863 規範的認證。如果要下載產品的符合性聲明,請至 NI 產品認證網站搜尋對應型號。

挑戰

減少產品中的危險物質不僅對供應鏈有廣大的影響,同時也為 NI 帶來下列挑戰:

  • 根據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 (EPA) 等組織的研究,某些危險物質的替用物質對環境的傷害,可能與原始危險物質相當,甚至會產生更嚴重的危害。為了有效減少此問題的影響,NI 主動參與全球各地的貿易組織。由於積極參與這些組織的活動以及與供應商維持緊密的關係,因而無論是在物料方面的先進技術開發,還是全球危險物質的法規遵循上,NI 均領先業界。 
  • 這一領域的法令規範日新月異。NI 身為歐盟「測試與量測聯盟」的會員,將運用此組織的力量,致力於讓法規更切合需求。

 

請在此閱讀 RoHS 指令全文。如需 NI 有關 RoHS 指令的法規遵循詳細資訊,請聯絡 rohs@ni.com

中國 RoHS

2016 年 1 月 16 日,中國信息產業部頒布了《電子電機產品限用危險物質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 這些規定明確指出中國對於電子電機產品 (EEP) 限用危險物質 (RoHS) 的政策。

中國的相關《管理辦法》與歐盟 RoHS 規定大致相同,兩者均界定相同的 6 種危險物質,而且物質濃度的限值也相同。此外,該《管理辦法》法規還針對產品標示與危險物質等級的揭露,指出了相關要求。以下是針對相關要求所制定的產業標準:

  • 標示 - SJ/T11364-2014「電子電機產品限用危險物質的標示」
  • 物質濃度限值 - GB/T 26572-2011「電子電機產品特定危險物質的濃度限值規定」

NI 針對所有歸類為 EEP 定義的產品,提供完善的標示與危險物質揭露資訊,因此符合「管理辦法」的規定。

危險物質與成分的揭露

SJ/T 11364-2014 要求所有 EEP 製造商提供揭露產品所含有毒或危險物質的列表。「表 1」為 NI EEP 產品所提供資訊內容的範例,

當中同時揭露高於或低於 GB/T 26572-2011 限值的危險物質濃度。表列的「X」或「O」記號,代表產品的各個主要元件是否含有危險物質。

 

表 1.產品所含有毒或危險物質與成分的範例

元件名稱有毒或危險物質與成分

(Pb)

(Hg)

(Cd)
六價鉻
(Cr6+)
多溴
聯苯
(PBB)
多溴



(PBDE)
印刷電路卡組件XOOOOO
金屬機殼XOOXOO

 

O:表示在該零件的所有同性質物料中,所含的有毒或危險物質濃度低於 GB/T 26572-2011 規定的限值。

X:表示在該零件的至少一項同性質物料中,所含的有毒或危險物質濃度高於 GB/T 26572-2011 規定的限值。

產品標示說明

根據 SJ/T 11364-2014 規定,NI 所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販售的 EEP,均標有汙染管制標誌。

下列圖例說明適用於 NI 產品的標示。

 

 

標誌 1 - 該 EEP 所有零件含有的有毒或危險物質或成分,均未高於 GB/T 26572-2011 規定的限值。

 

標誌 2 - 該 EEP 部分同性質物料含有的有毒或危險物質或成分,高於 GB/T 26572-2011 規定的限值。這些物質的定義請參見「表 1」。

部分產品可能會因為本身的尺寸或功能而無法直接標示,但這些產品仍符合 GB/T 26572-2011 的規定,其標示資訊也會列在隨附於 EEP 的「危險物質揭露」表中。

環保使用期限

「標誌 2」中的數字 (如圖例所顯示的 40),代表該 EEP 的環保使用期限 (EFUP)。EFUP 意指在正常操作情況下,該產品自製造日期起,EIP 所含之有害或危險物質或成分不會洩漏或變異,並導致任何環境污染、人身傷害或資產損失的年限。

製造日期

所有 NI 產品的製造日期都已編碼,並包含在產品序號中。請聯絡您所在地的銷售據點,取得所持有產品的製造日期。

危險物質揭露聲明

台灣 RoHS

2013 年 7 月 30 日,台灣經濟部 (MOEA) 標準檢驗局 (BSMI) 頒布了《CNS15663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》相關規定, 這些規定明確指出台灣對於電子電機設備限用危險物質 (RoHS) 的政策。

台灣的相關《限用化學物質》與歐盟 RoHS 規定大致相同,兩者均界定相同的 6 種危險物質,而且物質濃度的限值也相同。此外,該《限用化學物質》法規還針對產品標示與危險物質等級的揭露,指出了相關要求。以下是針對相關要求所制定的產業標準:

  • 標示 - CNS 15663 第 5 節「含有標示」要求需明確標示「限用物質含有情況」

NI 針對所有歸類為 BSMI 電機電子類設備定義的產品,提供完善的標示與危險物質揭露資訊,因此符合相關規定。

限用化學物質的揭露

CNS 15663 第 5 節要求所有製造商提供揭露產品所含限用物質的列表。表 1 為 BSMI 認證產品所提供資訊內容的範例,

 

當中同時揭露高於或低於 CNS15663 第 5 節限值的限用物質濃度。表列的「-」或「O」記號,代表產品的各個主要元件是否含有危險物質。

 

表 1.除排除項目以外,限用物質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之標示範例。

組件限用物質與其化學符號

(Pb)

(Hg)

(Cd)
六價鉻
(Cr6+)
多溴
聯苯
(PBB)
多溴



(PBDE)
印刷電路卡組件OOOOOO
金屬機殼OOO

 

O:表示限用物質的百分比含量未超過百分比含量基準值。

:表示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。

產品標示說明

根據 CNS 15663 第 5 節「含有標示」的明文規定,所有認證的產品均明確標示「限用物質含有情況」。

 

下列圖例說明適用於 NI 產品的標示。

 

 

該標示現在包含「RoHS」。「RoHS」識別碼表示產品「除排除項目外限用物質的內容」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。

 

Download myRIO-1900 and myRIO-1950 Chinese User Manual/下載myRIO-1900 及myRIO-1950中文手冊

 

產品 RoHS 表

適用於 myRIO 的台灣 RoHS 表

適用於 cRIO-9805 的台灣 RoHS 表

YP-12 + YC-20D1 (125V 15A 2P+E C15)

YP-16C+YC-18(250V 15A 2P+E C19)

YP-17C(125V 20A 2P+E)

BP-301 + BC-313(125V 10A 2P+E C13)

RHPS451

RCB 600

U2422H

 

Manufacture Date / 製造日期

所有 NI 產品的製造日期都已編碼,並包含在產品序號中。請聯絡您所在地的銷售據點,取得所持有產品的製造日期。

 

所有產品的製造日期可從序號中查詢。請與您當地的銷售辦事處聯繫以獲得產品的製造日期,或到以下網站輸入產品序號查詢製造日期。 查詢產品製造日期: https://sine.ni.com/apps/utf8/nical.main

 

 

REACH (化學品登記、評估、許可與限制)

2006 年,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正式就化學品的登記、評估、許可與限制 (REACH) 採用規章 (EC) 編號 1907/2006。保護環境免於有害物質的危害,是該法案的立法精神之一。

REACH 目標

在 REACH 規範下,化學品的製造商與進口商必須將此資訊登記到中央資料庫中。此外,REACH 還規範產業必須負責管控化學品的風險,並且必須提供供應鏈使用者相關物質的安全資訊。

 

如果產品中高度關注物質 (SVHC) 總量超過每年 1 公噸,其濃度超出產品重量的 0.1%,並且無法免除該物質對人體或環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時,該產品的製造商必須知會所有客戶。根據 REACH 規定,企業若要在任何產品當中使用特定化學品,就必須尋求主管機關的明確許可,並提供使用這類物質的合理說明。一旦主管機關發現產品內含有 SVHC 物質,且此物質已納入經許可才能使用的候選清單,則此類物品的進口商、製造商與供應商可能都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。

NI 的立場與職責

如要尋找 NI 最新的 REACH 規章聲明,請前往這裡

 

身為全球製造商與供應商,NI 不斷檢視現有與即將頒布的國際法規。NI 還主動加入 EPPA 等知名組織以及 IEC 等標準組織,積極參與相關活動,以隨時符合最新的全球相關規定。

 

身為歐盟的測試與量測設備製造商,NI 每年的化學物質產量或進口量均不超過 1 公噸。NI 在歐盟製造設施所用的任何物料,例如焊錫,均採購自歐盟境內,同時符合現行的登記規定。此外,NI 產品在正常與可預見的使用情況下,不會釋出任何物質到環境中。

 

NI 所有包含配件與包裝的產品,均係符合 REACH 規範的「物品」。基於供應鏈所提供的資訊,NI 確認其電子儀器產品均不含認定為 SVHC 的物質、濃度未超出產品重量 0.1%,同時也不在 NI SVHC 產品清單中。NI 會定期檢視 ECHA 公布的經許可方得使用的候選清單,一旦發現 NI 產品中含有任何 SVHC,就會採取適當回應措施。此外,NI 還會收集供應鏈提供的資訊,如為維持產品持續的安全使用而需進行任何變動,也會向客戶提供最新的相關資訊。為支持 REACH 所訂定的目標,NI 向物料廠商提供適當的物質使用資訊。在特定情況下,物品供應商必須傳遞資訊給供應鏈下游廠商。本資訊有助於 NI 廠商在必須依照 REACH 規定進行登記時,正確記錄物質使用案例。

 

如需 REACH 相關的特定產品資訊,請聯絡reach@ni.com

衝突礦產法

2010 年,美國為解決剛果民主共和國 (DRC) 的人道主義問題,實施了《Dodd-Frank華爾街改革暨消費者保護法》(Dodd-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) 第 1502 節法令。這些問題起因於 DRC 境內叛亂分子所掌控的礦脈採得的四項礦產:金、鉭、錫與鎢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(SEC) 所公布的法條與後續規章規定,自 2013 財務年度起,上市公司必須揭露下列資訊:

  • 這 4 項礦產對產品之功能或生產的必要性
  • 這 4 項礦產中有任何一項來自衝突來源
  • 判定產品中所用礦產之原產地的措施

 

NI 擁有負責任的採購政策,可避免採購的元件含有來自這些衝突地區的礦產。此外,NI 更進一步評估所有新的供應商,確認他們有能力針對衝突礦產的來源國家/地區,提供可靠的資料。一旦發現供應鏈中含有來自衝突地區的礦產,NI 便會及時採取適當行動來解決相關情況。NI 期許供應商也能以相同方式對應,並且已向所有供應商傳達此一政策。

 

如需有關 NI有關《衝突礦產法》(Conflict Minerals Trade Act) 法規遵循的其他資訊,請聯絡:conflictminerals@ni.com。下載最新版的衝突礦產調查範本 (CMRT)